存證信函的掛號被退回怎麼辦?還有法律效力嗎?
存證信函的掛號被退回
存證信函經常被用於進行意思表示的通知,來依法主張權益,或作為提起訴訟前的重要證據與布局。但如果因為對方(收件人)逾期未收領存證信函的掛號,甚至是故意拒收,而遭郵局退回給寄件人的時候,該怎麼辦呢?存證信函還有法律效力嗎?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的裁定怎麼說。
意思表示的法律規定
表意人(寄件人)以書面作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通知、催告、契約終止或解除等),什麼時候會發生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採「達到主義」,只要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收件人)可控制的範圍內,讓相對人可以得知內容時,即可認為意思表示已生效,不需等對方實際閱讀。
掛號「招領通知」可能被認定為意思表示達到
用掛號寄送存證信函,如果無人收領掛號,使郵差無法投遞成功而依郵政規定留下「招領通知單」,放在收件人住家或營業處所,這時法律上就可能認為信件已經「達到」。也就是說,只要招領通知單放置後,信件就進入收件人的控制範圍內,收件人隨時都可以去領取並了解郵件內容;此時起,該意思表示就已發生效力,不需要等到收件人實際去領信或打開信件。這樣的解釋,是為了避免收件人未收領掛號,而致使寄件人難以或無從依法進行意思表示;甚至可以防止收件人故意不領信,藉此拖延或阻礙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發生。不過,倘若收件人能證明,自己在掛號投遞及招領通知的期間,因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無法領信,那麼仍可能主張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以求公平。
注意收件人的正確名稱與地址
請務必注意,前面的解釋是以收件人(相對人)的名稱與地址都正確為前提。如果弄錯收件人名稱或地址,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意思表示未發生效力。倘若不知道或不確定收件人的名稱或地址,則可以考慮依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掛號被退回仍可能有意思表示效力
簡單來說,如果意思表示是正確以存證信函掛號寄出,且郵局已依規定投遞不成功後,留下招領通知,除非對方有合理原因無法領取,否則從招領通知放置時起,就可能被認為意思表示已「達到」,也就發生法律效力了,不因是否招領逾期後退回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節錄:
(一)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意思表示之生效,指表意人開始受其意思表示拘束而言。在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表意人無從依書面之交付,逕使相對人了解其意思表示,尚須經由相對人之閱讀始能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相對人之閱讀行為,完全在表意人實力支配範圍外,僅得由相對人為之,如相對人不閱讀其受領之書面,即謂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將使其效力之發生任由相對人支配,顯非事理之平。因此,書面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已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之狀態時,應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二)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領取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三)綜上,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