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鄰居擅自在頂樓加蓋鐵皮屋時,該如何應對?
撰文者:常子薇律師
所謂「頂樓加蓋」(即俗稱的頂加),是指建築物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在頂樓進行第二次的增建工程,其增建的建物種類並不僅限於常見的鐵皮屋,像是採光罩、遮雨棚等等設施都同樣屬於頂樓加蓋的範圍。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頂樓平台部分屬於全體所有權人共有,除非有經全體住戶同意,對於頂樓空間要如何使用、管理訂立「分管契約」外,頂樓空間不可以作為單一住戶獨立使用。
為了保障住戶權益,如果遇到頂樓住戶擅自加蓋鐵皮屋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可以向行為人提起民事拆屋還地之訴: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判決:「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本件上訴人既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擅於前開大樓十二樓之一屋頂平台加蓋系爭建物,自係侵害共有人之權利。被上訴人主張所有權被侵害,請求上訴人自系爭建物遷出並拆除,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行為人沒有徵得全體住戶的同意,擅自加蓋鐵皮屋,侵害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利為由,請求法官命行為人拆除鐵皮屋。
2-可以向行為人提起刑事竊占罪之告訴: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
→在私自占用頂樓空間的情況下,客觀上行為人占用不屬於行為人的頂樓公共空間、排除其他住戶使用,且行為人占用一段時間,符合「持續性」、「排他性」要件;行為人主觀上也有意圖為自己謀取利益時,得該當竊佔罪的要件。
3-小結:頂樓空間理論上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的,在沒有特別約定,或是沒有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前提下,不可以擅自將頂樓空間占為己有,否則將面臨民事、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建議洽詢專業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