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刑案辦案風格與他律師事務所有別,因需針對不同個案之性質,規劃最適當的訴訟策略,故訴訟前皆與當事人充分確認案件中的現有事證,以便於後續訴訟程序中據理力爭。此除節省時間與心力上之勞費,並可避免後續不斷纏訟之困擾,充分保障當事人之適法權益。
而針對事實複雜之刑事案件,本所亦有適當處理置措施,針對當事人不同之需求規劃訴訟策略。
本所接受任何階段之刑事案件委任,若情況緊急,如受檢警搜索、拘捕、羈押、夜間警方詢問、調查站詢問等,請直接撥打電話與本所律師取得聯繫。
本所承辦刑事案件類型,包括且不限於:
- 一般刑事案件
- 貪汙治罪條例案件
-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 集團/非集團加重詐欺、詐欺案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 車禍糾紛處理、協調、訴訟
- 醫事糾紛案件
本所處理民事糾紛,貴求迅速實現當事人之最大權利,亦以降低纏訟可能性為原則。
常見民事紛爭未於前階段妥善規劃,而導致訴訟結束後,發現對方早已脫產,根本無法獲償,造成當事人後續還要繼續興訟,遲遲無法實現受損的權益,此為每位受纏訟之苦之人所不樂見。
就法律關係複雜之案件,為因應民事訴訟法新制度下之爭點整理程序,以及後續集中審理、訊問證人及調查證據程序,至第二審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規定等,若非有審慎規劃,則將導致「程序不甚、影響實體」之果,故宜由本所就各項法律關係釐清,妥當規劃訴訟策略。
而法律關係不複雜,事實複雜之案件,本所亦得由律師擔任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之橋梁,提供於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契機。
本所承辦民事案件類型,包括且不限於:
- 一般金錢給付案件
- 非請求給付金錢之案件
- 不動產爭議案件
- 承攬工程案件
- 車禍糾紛案件
- 醫事糾紛案件
本所具有豐富的公法案件承辦經驗,且主持律師具有多年公務界實務經驗,對於行政法規及各類型之行政案件具有高度之掌握能力,特別瞭解公家機關之行政作業流程、作業方式以及可能的訴願與行政訴訟策略,進而研擬最合適於當事人之訴訟對策。
公法事件涉及人民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藉由行政救濟程序,除得使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保障外,更得確保國家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當客戶受到國家權力不當侵害,本所專精於公法領域之律師團隊得提供全方位最完善及專業之法律服務,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使客戶權利能獲得最大保障。
本所承辦公法案件類型,包括且不限於:
- 各類行政處分之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 行政裁罰案件
- 公務員懲戒案件
- 教師法案件
- 學生申訴案件
- 國家賠償訴訟
本所承辦家事案件,尤以慎重為宗旨。
家事案件常牽涉到當事人之婚姻、子女、繼承等與身分有關法益之變動,有時除法律層面爭議亟需釐清外,更多著重於當事人彼此間之問題能圓滿安全落幕為重,且因案件通常參雜當事人個人情緒,同時溝通上亦需要耐心以及同理心。
自民國101年起修正公布家事事件法以來,家事程序便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有著諸多不同的特性,自案件之法律定性開始,至訴訟程序中交錯適用訴訟與非訟法理,複雜程度較高,若家事案件有進入訴訟之必要性,建議宜由本所規劃專業訴訟策略。
本所亦提供由律師針對遺產處理、稅務處理等提供法律建議,並有配合之會計師可資協助。
- 離婚協議、調解、損害賠償訴訟等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議
-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探視權爭議
- 親子關係爭議
- 繼承爭議、協議、訴訟案件
- 遺囑草擬、見證、爭議解決
- 收養案件
- 親屬間扶養權、扶養義務爭議
- 監護宣告案件
本所提供契約、存證信函、律師函、法律意見書等各式法律文件草擬、撰寫、審閱之服務。
契約為專業之法律文件,一份好的契約可以預防將來於履約過程中,諸多疑義與法律問題之產生,可說是法律關係的第一道防火牆。
本所提供之非屬訴訟業務,範圍包括且不限於:
- 法律文件、契約草擬、撰寫、審閱
- 最新法律修正、實務見解、行政機關函示、法規爭議研究等法律意見書之出具
- 協助雙方當事人協調、磋商、談判
- 律師函撰擬
- 存證信函撰擬
- 新聞媒體聲明稿草擬、撰寫、審閱、發表
- 法律專題演講
- 法學文章撰稿
本所長年擔任數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經驗,作為您的企業可靠堅實的法律後盾。
法律顧問服務時間長度以年計算,內容均依客戶需求調整,可包含且不限於:
- 法律意見書
- 存證信函
- 律師函
- 糾紛協調、談判
- 訴訟前、訴訟上調解、和解
- 訴訟處理
─ 律師是你案件唯一的幫手 ─
本所將依照當事人所提供之資料、說詞,用以評估目前案件之情況、將來可能產生之演變,進而提供最適當的法律建議。故誠請到所會談之當事人,務必將現尚留存之證據資料、法院往來文件等,盡量以紙本形式,備齊後再至本所與律師進行會議,以求得最有效率之法律行動共識,且可避免未經適當評估案件導致訴訟策略錯誤之風險。
當事人如以詐欺之方式、偽造之證據、串供之證人等類此之方式,企圖於訴訟上行使偽造之證據,本所依照我國律師法等相關規定,有權利拒絕接案、解除委任及採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