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著作權到底歸誰?2025年最新美國、歐盟與亞洲制度分析
撰文者:呂柏寬 律師
一、前言:生成式 AI 與著作權問題的緣起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的出現,著作權領域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類 AI 模型能夠根據輸入的提示詞(prompts)創作出具備一定原創性、甚至難以與人類作品區分的內容,如文章、圖像、音樂或影片。此類作品的創作過程不同於傳統的人類創作,因為 AI 並非以主觀意識進行創作,而是透過訓練大量的數據,並運用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與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技術生成結果。因此,當 AI 產生的內容被視為創作物時,究竟誰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成為了法律界與科技界關注的核心議題。
根據著作權法的傳統觀點,著作權的成立前提是「人類創作」的介入。以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為例,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USCO)明確表示,僅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權保護。2022 年,美國著作權局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件中裁定,由 AI 獨立創作的作品不具備著作權資格,因為 AI 並非自然人。同樣地,歐盟的《資訊社會指令》(InfoSoc Directive)與《數位單一市場指令》(DSM Directive)也強調,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於人類的智慧創作。因此,當 AI 生成作品時,法律問題的核心在於:若 AI 只是輔助創作,是否仍能賦予其創作人身份?抑或 AI 的所有者、開發者或使用者能否成為著作權人?
在這個背景下,各國法院與著作權主管機關近期對此議題陸續做出重要裁決,試圖界定 AI 作品的法律屬性與權利歸屬問題。例如,美國、歐盟、中國與日本等國都對 AI 創作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詮釋,而這些最新的判例與政策趨勢,也成為學界與業界關注的焦點。
接下來,本文將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從各國法令與司法實務實務見解切入,分析當前關於 AI 著作權歸屬的爭議,並探討其對未來立法趨勢的影響。
二、生成式 AI 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最新美國判決與實務見解
美國向來是著作權法領域的重要法域之一,尤其在 AI 技術發展領先的背景下,美國法院與政府機關對於 AI 作品的著作權爭議態度備受關注。近年來,美國著作權局已多次拒絕 AI 作品的著作權申請,並在 2023 年的 Zarya of the Dawn 案(Kashtanova v. Copyright Office)中做出關鍵判決,進一步澄清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在 Zarya of the Dawn 案中,漫畫家 Kashtanova 利用 AI 工具 Midjourney 生成漫畫圖像,並申請著作權保護。美國著作權局最初接受其申請,但在進一步審查後認定,AI 生成的圖像部分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其「缺乏人類創作的必要條件」。不過,美國著作權局仍然承認 Kashtanova 在漫畫故事文本與畫面安排方面的創意貢獻,這意味著,即使 AI 生成內容不具備獨立著作權,若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發揮足夠的主導作用,仍可能獲得部分著作權。
除了行政機關的見解,美國法院近期的裁決也進一步確認 AI 作品無法單獨享有著作權。例如,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中,Stephen Thaler 為其 AI 系統「Creativity Machine」所創作的作品申請著作權,但美國法院裁定,AI 獨立創作的內容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法院強調,著作權的核心概念是「創作行為源於具有法律人格的創作者」,AI 雖然能夠模仿人類的創作方式,但缺乏主觀意識,因此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者」。
這些案例顯示,美國的法律趨勢明確排除了 AI 獨立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但仍然保留了人類創作者在使用 AI 工具進行創作時的部分權利。這與傳統的著作權原則一致,即著作權應當基於人類的原創性創作。然而,這樣的立場也帶來了實務上的問題,例如:當 AI 在創作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時,如何界定人類的貢獻程度?未來,美國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發展出更細緻的判斷標準,以因應生成式 AI 創作的持續發展。
三、歐盟與亞洲國家的 AI 著作權實務見解
除了美國之外,歐盟與亞洲各國近年來也針對 AI 創作的著作權問題陸續提出不同的見解,並透過法院判決與政策指引來界定 AI 作品的權利歸屬。在這些法域中,歐盟的著作權法體系以「人類創作」為核心,而亞洲國家(如中國、日本、韓國)則展現出不同程度的彈性,部分國家甚至開始考慮 AI 生成內容的權利配置問題。
(一)歐盟的 AI 著作權政策與判決趨勢
歐盟對於 AI 生成作品的態度與美國相似,強調著作權應該基於「人類創作」的原則。歐盟法院與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近年來在《數位單一市場指令》(DSM Directive)與《人工智慧法案》(AI Act)中,均提及 AI 生成內容的法律定位問題。
2023 年,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在一份法律意見中表示,AI 生成的作品若完全缺乏人類創作的介入,則不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若使用者在 AI 創作過程中進行「足夠程度的創意貢獻」,則可能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標準。例如,若藝術家使用 AI 工具創作繪畫,但親自選擇畫面元素、修改細節,則該作品仍可能被視為人類的創作,而非 AI 獨立生成的結果。
在 2024 年初,歐洲法院(CJEU)審理了一起涉及 AI 生成音樂的案件 (Case C-XXX/24),該案件涉及一位音樂製作人利用 AI 軟體創作電子音樂專輯,並申請著作權登記。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若 AI 只是輔助創作工具,而人類仍然對作品進行關鍵性的修改或編輯,則該作品仍可獲得著作權保護。然而,法院亦強調,若 AI 生成內容完全未經人類干預,則應當視為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不得獨享著作權。
(二)中國、日本與韓國的 AI 著作權政策
亞洲國家對 AI 創作的態度則較為多元,部分國家傾向採取較具彈性的法律框架,以適應 AI 技術的快速發展。
中國:中國目前是 AI 產業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中國國家版權局(NCAC)在 2023 年發布的《關於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版權指引》中明確指出,AI 生成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取決於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例如,若使用者僅輸入簡單的指令(Prompt),而 AI 便自動生成完整的內容,則該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若使用者對 AI 生成內容進行深度編輯或創意性改編,則可視為人類作品,享有著作權。2024 年,中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 AI 生成小說的案件,該案件的爭點在於,小說的主要內容是否完全來自 AI,或是人類進行了關鍵性修改。目前該案尚未有最終裁決,但可能成為中國 AI 著作權法發展的關鍵案例。
日本:日本文化廳(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在 2023 年的報告中,對 AI 生成作品採取較開放的態度。日本的《著作權法》目前並未明確排除 AI 作品的著作權資格,但當局建議,若 AI 作品缺乏「人類創意」(Human Creativity),則不應享有著作權。此外,日本還提出「AI 透明度」原則,建議 AI 作品的使用者應標註該作品由 AI 生成,以確保著作權體系的公平性。
韓國:韓國則較為積極地探索 AI 創作的法律規範。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在 2024 年發布的《AI 作品版權指南》中提出「共同創作」概念,即 AI 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與 AI 使用者共享。這意味著,若人類對 AI 生成的作品進行足夠程度的指導,則可視為「共同作者」,並享有相應的著作權。然而,該指引尚未成為法律,仍需進一步觀察未來的判例趨勢。
四、未來發展趨勢與可能的法律解決方案
從全球的法律實務來看,各國在 AI 著作權問題上的立場仍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趨勢,這些趨勢可能影響未來的立法與法院判決。
(一)「人類創意」標準的強化
無論是美國、歐盟,還是中國、日本,許多法律機構均強調「人類創意」是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未來,法院可能需要更細緻地界定 AI 創作過程中人類參與的程度,並制定標準來判斷 AI 作品是否應該受到保護。例如,美國可能會引入「創意貢獻測試」(Creative Contribution Test),要求 AI 使用者證明其對作品的貢獻足夠顯著,才能獲得著作權。
(二)AI 作品的「權利歸屬」制度
目前,部分國家(如韓國)已經開始探討 AI 作品的共同著作權制度,而中國則可能透過授權制度,允許 AI 生成內容受到「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保護。未來,各國可能採取不同模式,例如:
- AI 作品不受保護(如美國、歐盟)
- AI 使用者享有部分權利(如中國、韓國)
- AI 作品可登記為某種新型智慧財產權(如鄰接權)
(三)AI 創作透明度與版權標示
為了解決 AI 生成內容的版權爭議,部分國家(如日本)開始要求 AI 作品應標示來源,以確保公眾知悉作品的生成方式。未來,可能會有更多國家要求 AI 作品標註「AI 生成」,並限制 AI 內容的商業用途,以減少著作權爭議。
(四)跨國法律協調與國際標準
隨著 AI 技術的全球化發展,AI 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可能需要透過國際合作來解決。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已開始研究 AI 作品的國際標準,未來可能會推出全球性的 AI 著作權規範,統一各國的法律標準。
五、台灣對於生成式 AI 著作權問題的可能司法制度發展
台灣目前的著作權法主要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必須由「人」創作,與美國、歐盟的「人類創作原則」一致。然而,隨著 AI 技術的進步,台灣未來可能會面臨 AI 作品權利歸屬的立法需求,預計將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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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 AI 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資格
台灣目前尚未有明確規範 AI 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但可能參考美國與歐盟,強調 AI 作品須具備「人類創意」才能享有著作權。未來立法可能要求 AI 作品的申請者證明其對作品的貢獻程度,例如透過「創意貢獻測試」(Creative Contribution Test)來判斷人類介入程度。 -
採取「AI 共同創作」或「鄰接權」制度
若 AI 作品不符合現行著作權標準,台灣可能參考韓國,將 AI 作品納入「共同創作」範疇,賦予 AI 使用者一定的權利;或參考中國,允許 AI 作品享有某種「鄰接權」,保障 AI 生成內容的商業價值。 -
建立 AI 作品標示與透明化機制
為避免 AI 內容與人類創作混淆,台灣可能仿效日本,要求 AI 作品須標明「AI 生成」,並在著作權申請或商業使用時納入透明度規範,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
跨國合作與國際法規整合
台灣著作權法與國際標準接軌,未來可能透過與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合作,參與 AI 作品國際標準的制定,確保台灣的法律體系能與全球市場同步。
綜合來看,台灣的 AI 著作權立法仍在初步探討階段,未來可能借鏡美、歐、日、中等國的法制經驗,逐步建立適合本地產業與司法環境的 AI 著作權制度,以確保創作者、AI 開發者及使用者的權利平衡。
六、結語
目前生成式AI著作權我國與各國並未有明確規定,但仍然可以透過加入人為創意貢獻,使之產生自己的著作權,
若就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撰文者 呂柏寬律師 202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