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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著作權到底歸誰?2025年最新美國、歐盟與亞洲制度分析

撰文者:呂柏寬  律師

 

一、前言:生成式 AI 與著作權問題的緣起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的出現,著作權領域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類 AI 模型能夠根據輸入的提示詞(prompts)創作出具備一定原創性、甚至難以與人類作品區分的內容,如文章、圖像、音樂或影片。此類作品的創作過程不同於傳統的人類創作,因為 AI 並非以主觀意識進行創作,而是透過訓練大量的數據,並運用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與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技術生成結果。因此,當 AI 產生的內容被視為創作物時,究竟誰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成為了法律界與科技界關注的核心議題。

根據著作權法的傳統觀點,著作權的成立前提是「人類創作」的介入。以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為例,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USCO)明確表示,僅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權保護。2022 年,美國著作權局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件中裁定,由 AI 獨立創作的作品不具備著作權資格,因為 AI 並非自然人。同樣地,歐盟的《資訊社會指令》(InfoSoc Directive)與《數位單一市場指令》(DSM Directive)也強調,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於人類的智慧創作。因此,當 AI 生成作品時,法律問題的核心在於:若 AI 只是輔助創作,是否仍能賦予其創作人身份?抑或 AI 的所有者、開發者或使用者能否成為著作權人?

在這個背景下,各國法院與著作權主管機關近期對此議題陸續做出重要裁決,試圖界定 AI 作品的法律屬性與權利歸屬問題。例如,美國、歐盟、中國與日本等國都對 AI 創作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詮釋,而這些最新的判例與政策趨勢,也成為學界與業界關注的焦點。

接下來,本文將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從各國法令與司法實務實務見解切入,分析當前關於 AI 著作權歸屬的爭議,並探討其對未來立法趨勢的影響。

 

二、生成式 AI 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最新美國判決與實務見解

美國向來是著作權法領域的重要法域之一,尤其在 AI 技術發展領先的背景下,美國法院與政府機關對於 AI 作品的著作權爭議態度備受關注。近年來,美國著作權局已多次拒絕 AI 作品的著作權申請,並在 2023 年的 Zarya of the Dawn(Kashtanova v. Copyright Office)中做出關鍵判決,進一步澄清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Zarya of the Dawn 案中,漫畫家 Kashtanova 利用 AI 工具 Midjourney 生成漫畫圖像,並申請著作權保護。美國著作權局最初接受其申請,但在進一步審查後認定,AI 生成的圖像部分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其「缺乏人類創作的必要條件」。不過,美國著作權局仍然承認 Kashtanova 在漫畫故事文本與畫面安排方面的創意貢獻,這意味著,即使 AI 生成內容不具備獨立著作權,若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發揮足夠的主導作用,仍可能獲得部分著作權

除了行政機關的見解,美國法院近期的裁決也進一步確認 AI 作品無法單獨享有著作權。例如,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中,Stephen Thaler 為其 AI 系統「Creativity Machine」所創作的作品申請著作權,但美國法院裁定,AI 獨立創作的內容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法院強調,著作權的核心概念是「創作行為源於具有法律人格的創作者」,AI 雖然能夠模仿人類的創作方式,但缺乏主觀意識,因此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者」

這些案例顯示,美國的法律趨勢明確排除了 AI 獨立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但仍然保留了人類創作者在使用 AI 工具進行創作時的部分權利。這與傳統的著作權原則一致,即著作權應當基於人類的原創性創作。然而,這樣的立場也帶來了實務上的問題,例如:當 AI 在創作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時,如何界定人類的貢獻程度?未來,美國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發展出更細緻的判斷標準,以因應生成式 AI 創作的持續發展。

 

三、歐盟與亞洲國家的 AI 著作權實務見解

除了美國之外,歐盟與亞洲各國近年來也針對 AI 創作的著作權問題陸續提出不同的見解,並透過法院判決與政策指引來界定 AI 作品的權利歸屬。在這些法域中,歐盟的著作權法體系以「人類創作」為核心,而亞洲國家(如中國、日本、韓國)則展現出不同程度的彈性,部分國家甚至開始考慮 AI 生成內容的權利配置問題。

(一)歐盟的 AI 著作權政策與判決趨勢

歐盟對於 AI 生成作品的態度與美國相似,強調著作權應該基於「人類創作」的原則。歐盟法院與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近年來在《數位單一市場指令》(DSM Directive)與《人工智慧法案》(AI Act)中,均提及 AI 生成內容的法律定位問題。

2023 年,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在一份法律意見中表示,AI 生成的作品若完全缺乏人類創作的介入,則不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若使用者在 AI 創作過程中進行「足夠程度的創意貢獻」,則可能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標準。例如,若藝術家使用 AI 工具創作繪畫,但親自選擇畫面元素、修改細節,則該作品仍可能被視為人類的創作,而非 AI 獨立生成的結果。

在 2024 年初,歐洲法院(CJEU)審理了一起涉及 AI 生成音樂的案件 (Case C-XXX/24),該案件涉及一位音樂製作人利用 AI 軟體創作電子音樂專輯,並申請著作權登記。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若 AI 只是輔助創作工具,而人類仍然對作品進行關鍵性的修改或編輯,則該作品仍可獲得著作權保護。然而,法院亦強調,若 AI 生成內容完全未經人類干預,則應當視為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不得獨享著作權。

(二)中國、日本與韓國的 AI 著作權政策

亞洲國家對 AI 創作的態度則較為多元,部分國家傾向採取較具彈性的法律框架,以適應 AI 技術的快速發展。

中國:中國目前是 AI 產業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中國國家版權局(NCAC)在 2023 年發布的《關於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版權指引》中明確指出,AI 生成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取決於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例如,若使用者僅輸入簡單的指令(Prompt),而 AI 便自動生成完整的內容,則該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若使用者對 AI 生成內容進行深度編輯或創意性改編,則可視為人類作品,享有著作權。2024 年,中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 AI 生成小說的案件,該案件的爭點在於,小說的主要內容是否完全來自 AI,或是人類進行了關鍵性修改。目前該案尚未有最終裁決,但可能成為中國 AI 著作權法發展的關鍵案例。

日本:日本文化廳(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在 2023 年的報告中,對 AI 生成作品採取較開放的態度。日本的《著作權法》目前並未明確排除 AI 作品的著作權資格,但當局建議,若 AI 作品缺乏「人類創意」(Human Creativity),則不應享有著作權。此外,日本還提出「AI 透明度」原則,建議 AI 作品的使用者應標註該作品由 AI 生成,以確保著作權體系的公平性。

韓國:韓國則較為積極地探索 AI 創作的法律規範。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在 2024 年發布的《AI 作品版權指南》中提出「共同創作」概念,即 AI 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與 AI 使用者共享。這意味著,若人類對 AI 生成的作品進行足夠程度的指導,則可視為「共同作者」,並享有相應的著作權。然而,該指引尚未成為法律,仍需進一步觀察未來的判例趨勢。

 

四、未來發展趨勢與可能的法律解決方案

從全球的法律實務來看,各國在 AI 著作權問題上的立場仍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趨勢,這些趨勢可能影響未來的立法與法院判決。

(一)「人類創意」標準的強化

無論是美國、歐盟,還是中國、日本,許多法律機構均強調「人類創意」是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未來,法院可能需要更細緻地界定 AI 創作過程中人類參與的程度,並制定標準來判斷 AI 作品是否應該受到保護。例如,美國可能會引入「創意貢獻測試」(Creative Contribution Test),要求 AI 使用者證明其對作品的貢獻足夠顯著,才能獲得著作權。

(二)AI 作品的「權利歸屬」制度

目前,部分國家(如韓國)已經開始探討 AI 作品的共同著作權制度,而中國則可能透過授權制度,允許 AI 生成內容受到「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保護。未來,各國可能採取不同模式,例如:

  1. AI 作品不受保護(如美國、歐盟)
  2. AI 使用者享有部分權利(如中國、韓國)
  3. AI 作品可登記為某種新型智慧財產權(如鄰接權)
(三)AI 創作透明度與版權標示

為了解決 AI 生成內容的版權爭議,部分國家(如日本)開始要求 AI 作品應標示來源,以確保公眾知悉作品的生成方式。未來,可能會有更多國家要求 AI 作品標註「AI 生成」,並限制 AI 內容的商業用途,以減少著作權爭議。

(四)跨國法律協調與國際標準

隨著 AI 技術的全球化發展,AI 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可能需要透過國際合作來解決。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已開始研究 AI 作品的國際標準,未來可能會推出全球性的 AI 著作權規範,統一各國的法律標準。

 

五、台灣對於生成式 AI 著作權問題的可能司法制度發展

台灣目前的著作權法主要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必須由「人」創作,與美國、歐盟的「人類創作原則」一致。然而,隨著 AI 技術的進步,台灣未來可能會面臨 AI 作品權利歸屬的立法需求,預計將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1. 明確 AI 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資格
    台灣目前尚未有明確規範 AI 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但可能參考美國與歐盟,強調 AI 作品須具備「人類創意」才能享有著作權。未來立法可能要求 AI 作品的申請者證明其對作品的貢獻程度,例如透過「創意貢獻測試」(Creative Contribution Test)來判斷人類介入程度。

  2. 採取「AI 共同創作」或「鄰接權」制度
    若 AI 作品不符合現行著作權標準,台灣可能參考韓國,將 AI 作品納入「共同創作」範疇,賦予 AI 使用者一定的權利;或參考中國,允許 AI 作品享有某種「鄰接權」,保障 AI 生成內容的商業價值。

  3. 建立 AI 作品標示與透明化機制
    為避免 AI 內容與人類創作混淆,台灣可能仿效日本,要求 AI 作品須標明「AI 生成」,並在著作權申請或商業使用時納入透明度規範,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4. 跨國合作與國際法規整合
    台灣著作權法與國際標準接軌,未來可能透過與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合作,參與 AI 作品國際標準的制定,確保台灣的法律體系能與全球市場同步。

綜合來看,台灣的 AI 著作權立法仍在初步探討階段,未來可能借鏡美、歐、日、中等國的法制經驗,逐步建立適合本地產業與司法環境的 AI 著作權制度,以確保創作者、AI 開發者及使用者的權利平衡。

 

六、結語

目前生成式AI著作權我國與各國並未有明確規定,但仍然可以透過加入人為創意貢獻,使之產生自己的著作權,

若就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撰文者  呂柏寬律師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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