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業主拖欠款項,裝修業者(承攬人)能否拆除已施工的裝潢呢?
撰文者:梁恩泰律師
按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722 號民事判決闡明:「所謂重要成分,係指兩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且此種結合,並以非暫時性為必要。」
裝潢工程所需使用之材料,在民法的概念是動產,例如:油漆、板材、電線、燈泡等等,而房屋則屬於不動產,將裝潢材料施作工程於房屋,使得材料跟房屋達到難以分離的程度,就是民法第811條所稱的「附合」,舉例而言:油漆漆在牆壁上後,已達到難以分離的程度,就是附合,這時候就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油漆的所有權。
坊間流傳許多裝修業者若遇到屋主拖欠款項,就會把已經施作的裝潢材料拆除破壞後帶離房屋,這時候因為材料與房屋附合後,材料的所有權人已經轉變為屋主,而非裝修業者的財產,所以裝修業者這種行為反而是破壞他人財產,除了有刑事上「毀損罪」、「竊盜罪」、或是「侵佔罪」等罪嫌,也會被屋主求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可不慎。
縱使在契約中有約定在裝潢完成前相關材料的所有權仍屬於裝修業者,裝修業者直接拆除並帶走材料的做法仍然相當有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曾判決裝修業者在此情形是無罪的,但是該案的歷次審級也曾判決裝修業者是構成竊盜罪,顯見這種做法在法院仍存在見解歧異。
而裝修業者若被拖欠款項,也不是啞巴吃黃連,對業者最有保障的做法是在合約中明定若業主欠款時應如何處理,例如:約定欠款須加計利息或違約金、裝修業者得因業主欠款而停工、終止合約等權利,再依約主張相關權利,方為正辦!